黔东苏维埃特区根据地黔东特区根据地的财经纪律
“红军不拿农民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交公”“损失(群众的财物)要赔偿”“买卖按照时价”①是红三军在黔东时期铁的纪律。
1934年5月11日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政治部颁发的《中国工农红军的任务和纪律》第三条明确规定:“除了没收豪绅地主粮食财产给群众和供军用外红军不拿农民一针一线坚决反对白军和土匪领袖焚烧房屋抢劫民众财物的办法。
”同年7月8日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秘书处编印的《乡苏维埃》第七章规定:对“贪污腐化侵吞和滥用公款的”人员要进行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根据上述精神制定了一系列财经纪律和惩办违反财经纪律的措施。
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1934年6月23日在《革命委员会政治纲领及组织法草案》的“纪律”中规定:“不准抢掠工人农民的财产犯者处死刑;……不准侵吞公款犯者重罪……;不准派工人农民的款不准征收粮食油盐。
经费从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中开支一部分每月要有决算公布。
”尔后为了严肃纪律杜绝财经收支中的不良现象发生根据地党和红军、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人多次强调:统一财政反对贪污浪费是筹集革命战争经费不可分离的工作;各级党部要重视财政工作加强对财政机关的领导以保证财政的统一与环绕党的政治任务适合革命战争的需要;建立财政的预、决算制度则是加强财政的计划管理实现财政统一的前提与保证。
明确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机关的用费和地方武装(独立团、营、游击队)也必须有预、决算。
在财政机关整个计划和规定之下实行审查批准开支。
以后一切没有预、决算的用费财政机关都不能负责认账和拨款。
乡、区筹得员会的现金不应保留应集中到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经理处统一管理。
若要开支须经经理处批准方能发给。
一切自由动用公共款子和各自保留公共的款子都是破坏财政的统一必须给以严厉的打击。
这些财税政策和纪律的制定和实施为顺利开展统一财政的斗争推进财政工作的开展加强财税管理提供了纪律保障。
在执行财经纪律的政策方面红三军领导人以身作则为全军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老红军孟子厚在回忆他担任红三军经理处监察委员会委员工作时说:“在黔东有一次贺龙对我说:‘他们下边那么多钱都是经理发的吗?我就不信你去给我查去。
’我拿着上方宝剑到各师去查发觉各师除了经理处发给的钱外还把接受各商会的捐款打土豪没收的款都作为小金库没有上交。
当查到黔东独立师贺炳炎师部时发现搞了两本账。
我就向贺老总作了汇报。
贺老总亲自找贺炳炎师长谈话 说:‘你要把钱交出来不然的话我就不客气了。
’贺炳炎师长笑着说:‘贺总指挥你们经理处发的钱又少我在路上准备一点钱你让我带着困难的时候我就少找上级的麻烦为何不可呢?我绝不会把它占为己有的。
’贺龙用命令的口气说:‘不管怎样一定要交。
’贺炳炎师长只好老老实实全部上交了。
其他师、团见到贺龙同志这样认真就把所存小金库全部交了出来。
”红军领导人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有力地推动了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财经纪律的实施 为了把每一分钱都用在扩大苏区扩大红军巩固苏维埃政权解决穷苦百姓的生活困难等事业上红三军和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在财经纪律的实施过程中采取了惩治贪污、惩治逃税豪绅、惩罚土豪、反对浪费、厉行节约、奖励先进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根据地的建设。
(一)惩治贪污 中国共产党历来把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作为党的优良传统不断加以发扬光大。
同时对贪污浪费的行为第六章 财政经济建设 深恶痛绝一再明令重申:“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会计制度的原则。
”①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红三军以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名义翻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罪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作为教育党员、红军官兵和苏维埃干部遵守革命纪律规范革命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法》规定: “(1)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2)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将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3)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二条处治之。
(4)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之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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