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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苏维埃特区根据地第6章 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历史进程中土地革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也因此被称为“土地革命时期”。

土地革命旨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广大农民获得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它不仅是解决农民民生问题的关键举措更是调动农民参与革命积极性推动革命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

红三军肩负着革命的使命辗转到达印江这片土地后迅速深入群众宣传革命理念发动群众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斗争如熊熊烈火般在印江大地燃烧起来。

早在红三军刚刚踏入印江之际湘鄂川黔革命军事务委员会便高瞻远瞩发布了《没收地主豪绅的粮食财产之条例》。

这一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条例对土地革命期间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了清晰且明确的规定: 1. 在红军经过或占领的区域地主豪绅的粮食财产可予以没收但中农贫农的财产受到绝对保护。

这一规定旨在精准打击封建剥削阶级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避免革命行动对普通民众造成伤害。

2. 商店和行商的货物财产不在没收范围之内。

这一举措稳定了区域内的商业秩序避免因革命行动对正常的商业经营造成冲击为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3. 对于地主经营的商业除了其粮食可以没收外商店的货物则不予没收。

这既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又保留了商业发展的活力展现了革命策略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4. 官田、学田及教堂的粮食财产可以进行没收。

这些土地和财产长期被封建势力或宗教团体控制没收它们有助于将资源重新分配给广大贫苦农民。

5. 没收所得的东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分给群众改善他们的生活;另一部分则发给红军以保障军队的物资需求为革命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物质支持。

1934 年7 月21 日至22 日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印江隆重召开。

会议结合黔东地区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对黔东特区的土地革命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政策规划为土地革命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首先对哪些人的土地财产应予没收做出了明确界定: 1. 拥有土地却自己不耕种专门雇佣长工耕种或者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的人被认定为地主。

地主的土地将被完全没收且不留给本人田地。

这一规定直击地主阶级的经济根基彻底打破了他们对土地的垄断。

2. 区长、乡长、镇长等基层封建政权的代表人物他们利用职权欺压百姓其土地也被完全没收不给本人留田有力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在基层的势力。

3. 自己拥有土地且亲自参与劳作但同时还雇佣一两个长工的人或者自己拥有土地一半自己耕种一半租给别人耕种的人被定义为富农。

富农的土地同样需要没收后再进行分配。

不过在被没收土地后富农可以分得质量较坏的土地但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体现了革命政策对不同阶层的区别对待。

4. 寺庙的常熟田除了留出一部分用于敬冲香火外其余大部分也要没收但清明祭祖所用的土地不予没收这一规定在尊重宗教习俗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寺庙的土地资源。

5. 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部分也须没收将这些公共土地资源纳入重新分配的范畴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利用。

6. 在没收和分配土地的过程中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不会被动摇中等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样不被没收。

不仅如此如果他们的土地较少还会分配土地给他们充分保障了中农和贫农的利益。

条例还对哪些人有权参加分配土地做出了明确规定: 1. 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进行分配。

雇农、苦力劳动者无论男女都同样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体现了革命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2. 流氓盗窃之人只要他们声明以后务农劳作不再盗窃抢劫也会分给他们土地给予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 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的士兵也会分给他们土地鼓励他们回家种田脱离反动军队投身到革命建设中来。

4. 经营贸易的商人或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5. 红军作为工农群众利益的坚定扞卫者与国民党帝国主义进行着殊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还是外籍人都要分给他们好的土地。

雇农苦力也应该分给好田但需要向贫农中农做好解释工作征得大众的同意体现了对革命功臣的尊重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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